劳防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通用版

一、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涵盖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及报废等环节,以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确保安全生产。

二、法规依据

本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制定。

三、责任

1、人事部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2、公司各部门及全体职工均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四、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受伤害或职业危害的必要装备,并非福利待遇,不可攀比或以钱代物,必须按规定实物发放。

(二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两大类: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

(1头部护具类;

(2呼吸护具类;

(3眼(面护具类;

(4防护服类;

(5防护鞋类;

(6防坠落护具类。

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指未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根据《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人事部门结合本企业实际工种、劳动强度及危害程度,制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详见附表,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与保管

1、生产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进货计划,报人事部门审批,经同意后由供应部门统一采购。

2、车间或部门需要购买防护用品时,需由供应部门会同安全部门商议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必须经两部门同意方可购买。

3、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三证”),并经安全技术部门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入库,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4、仓库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严格保管,防止霉变,如有损坏不得发放。

5、因供货不及时或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登记

1、各部门根据各工种的发放标准填写申领单,经人事部门审核后,统一至供应部门领取。到期更换者,向部门领导提出申请,经人事部门批准后,到供应部门领取。

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更换,须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供应部门建立完善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账。

3、新入职员工凭人事部门通知单,由供应部门按工种发放。

4、一人多岗的职工,按最高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发放。如发放的防护用品不适用,可报安全部门重新审批。

5、职工岗位调动时,原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未到期的,应继续使用至期限,不得提前领取。期限届满后,可按新工种领取。特殊工种调动,若原劳保用品不符合新岗位需求,对职工身体健康有影响,由车间报请安全部门评估,经签署同意后办理更换手续。

6、职工调出或离职时,须归还所有防护用品,经人事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7、聘用技术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需经公司总经理或主管经理批准,由人事部门核实后发放。

8、脱产学习、借调、工伤、病休或事假超过3个月的职工,暂停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复岗后按原使用时间顺延(离岗时间不计入使用期限。复岗时间以人事部门通知为准。

9、外单位来厂学习或代培的职工,其工作服、劳保鞋等由原单位自备,本公司不负责提供。

七、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1、安全部门负责对职工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培训,使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职工需做到“三会”:会检查防护用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会正确维护保养。

2、职工应爱护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非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或丢失,原则上由职工自行承担责任。如确因质量问题导致过早损坏,由车间或部门报请供应部门和安全部门核实,经确认后办理更换手续。

3、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作业,违者将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4、严禁职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一经发现将予以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