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下列哪几项 物权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物权法的深入探讨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物权变动的方式与公示原则

关于因合同引起的物权变动的详细解析

一、核心考点

1. 在强制公示模式下,合同生效即产生债权效力,但仅在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后,才会引发物权的实际变动。这些行为不仅是合同的履行过程,也是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若未按照约定完成交付或登记,则构成合同的违约行为。

2. 任意公示模式下,物权变动并不依赖于登记,而是基于合同的生效即可实现。登记的存在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一原则适用于动产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与转让、长期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以及地役权的设立。

3.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言,其生效不仅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还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地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和登记造册属于行政行为,不涉及民法意义上的物权变动。而对于交通工具的所有权变动,合同的效力是债权的产生,交付则是物权变动的体现,而登记则是为了对抗第三人。

二、多项选择题解析

1. 以下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项和B项。

A项解析:不动产抵押需强制公示,合同具有债权效力,但未登记则不产生物权变动效果。乙虽无抵押权,但有权要求甲办理抵押登记。

B项解析:动产质押同样需强制公示。合同生效后,虽未交付质物,但乙仍享有质押的债权效力,并可要求甲交付质物。

2. 对于集体甲将土地发包给乙的情形,以下哪项说法正确?D项。

D项解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基于合同即可引起物权变动,虽未登记,但不影响乙取得承包经营权。而后乙将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丙,虽未办理登记,但基于任意公示原则,丙亦取得承包经营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关于汽车买卖合同,以下哪项说法正确?C项。

C项解析:在汽车买卖合同中,虽然乙尚未取得汽车所有权,但基于合同的债权效力,乙有权请求甲交付汽车。所有权变动则依赖于交付行为,而登记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通过以上解析,我们更深入地理解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及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希望这些内容能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