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 对象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在生活中,混淆是非、误认事物总是难免的。错把甲当乙,混同A与B,而最终通过赔礼道歉和恢复原状等方式,一切便又回到了起点。

在刑法领域,遵循行法定的原则,对于认识错误的情况有着详尽的分类和对应的评价标准。这是因为,不同的认识错误情形,可能会导致行的定性和量刑的差异,必须予以精确区分,以确保刑的相适性。

认识错误主要分为两大类: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简而言之,前者涉及在同一犯构成内的认识错误,而后者则涉及不同犯构成间的认识错误。同一犯构成,即同一名的概念,在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

具体来说,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是我们需重点关注的。这包括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等多种情形。以打击错误为例,这常常发生在实施行为时,本意要杀死的是甲,而实际却因种种原因导致偏离目标,最终造成了丙的死亡。针对此类错误,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认为,当行为人的意图、目标和结果三者完全一致时,应构成犯。按照此观点,甲的行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而法定符合说则更注重法益的性质,无论乙还是丙的死亡,都属于人身伤害的同一法益范畴,因此应构成故意。

对象错误则是一种较为贴近生活实际的例子。比如甲意图杀死乙,但在实施行为时因视线模糊或其他原因误将丙当作乙进行攻击。根据前述理论,无论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最终都可能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故意。

因果关系错误则是涉及事件进展未按预设发展的情形。这时需根据两个行为的实际着手情况来分别评价。有些观点认为已着手的应构成故意犯,而另一些观点则认为可能构成犯未遂或过失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