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三同时 环评批复和环评验收


根据我国《国环境保》的规定,特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遵守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该法第四十五条明确指出,这些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若未获得排污许可证,则不得排放污染物。

关于环评报告书(表)及审批文件与排污许可证的申领问题,需明确的是: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重要一环,它作为环境准入的门槛,为排污许可制度提供了前提和关键依据。对于任何企业而言,在开始排污之前,编制并完成环评报告书(表),并获得环保部门的批准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对于某企业新建的生产线,尽管环评报告及批复齐全,准备试运行,但距离环保竣工验收还有一段时间。根据现行法规,新建项目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核心内容应被纳入排污许可证中。企业的排污行为及其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将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关键依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试生产行为在竣工验收之前,如果企业需要试运行,那么它不能等到环保验收后才去申请排污许可证。企业在正式投入运行及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先取得排污许可证。这一点与环保验收的完成与否没有直接联系。

基于上述分析,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开始排污之前积极申请排污许可证。从宏观角度看,环保手续的正确流程应为:先进行环评编制,取得环评批复后,再申请排污许可证,接着进行试运行,随后是环保验收,最后获得验收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