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积提取比例 提取盈余公积不能超过
关于盈余公积与资本转增的规范说明
盈余公积虽可转为增资之用,但需遵循《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而言,转增资本后的余额必须保持在注册资本的25%以上。请留意以下重要事项:
1. 当公司决定将盈余公积转为增资时,这一决策必须经过股东会的批准。在具体执行转增资本的操作时,应按照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进行结转。
2. 在分配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时,需按照规定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公司的法定公积金。若公司法定公积金的累计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则可不再继续提取。
3. 利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以及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行为,将根据“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如下:
1. 根据《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值得注意的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当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剩余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明确指出,对于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以及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行为,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