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技术_文物保护原则十六字


江苏省文物局公文编号:文物保函〔2013〕第663号

关于贵局提交的《关于审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师俭堂保护规划的请示》(苏文物保[2012]281号),我局已经悉心审阅并作出以下批复:

一、总体上赞同所提交的师俭堂文物保护规划。

(一)在价值评估方面

1. 调整价值评估方法,补充历史、艺术、科学等多方面的评估内容,确保评估的全面性。

2. 进一步精确描述文物的构成,使其更加准确和详尽。

(二)在保护区划方面

1. 根据《文物保》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规定,去除与本规划无关的内容。

2. 关于与上级规划衔接的内容,建议单独列出一节进行表述。在划定保护区划时,需注意与名镇规划等其他规划的协调性。

(三)在专项规划方面

1. 删除环境保护规划中的质量控制标准等不相关内容。

2. 进一步规范和精确描述安防、消防、防雷等专项规划内容,确保其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3. 对于文物现状评估中缺乏专门研究机构的评估结论,专项规划应补充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4. 合理评估旅游公司的管理工作,明确其与文物管理的关系及其职责,确保文物得到有效保护。

(四)关于规划分期,需注意其可操作性及实施的可能性。

(五)在文字和图纸方面,需进一步规范,建议不要采用“引注”方式,以保持文件的专业性和严肃性。

四、请贵局按照《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已经我局备案的师俭堂文物保护规划报请江苏省公布,并积极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中,确保逐步实施。

五、在实施涉及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确保规划的顺利执行。

六、请贵局指导和协调地方,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强师俭堂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要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居民搬迁、环境整治等可能涉及的问题,确保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安全,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特此批复。

文物局

日期:2013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