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透明化规章

为增强社会公众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力度,并强化节能的监督管理,依据《国节约能源法》的相关条款,特制定此规章。

第一章 总则

民用建筑的节能信息公示,指的是建设单位在建筑施工和销售环节中,根据所处气候区域的建筑节能标准,按照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建筑的节能性能、所采取的节能措施以及保护要求等,以、书面说明等形式公开告知社会公众。

第二章 公示范围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均需进行节能信息公示。

第三章 公示内容

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建筑的节能性能、所采取的节能措施、以及保护要求等。

节能性能主要指建筑的节能率,并将其与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进行比较。

节能措施则涵盖了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系统、空调制冷系统、照明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等方面的节能做法,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四章 公示要求

建设单位需在施工和销售现场民用建筑的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和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载明。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施工阶段的公示时限为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的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销售阶段的公示时限为销售开始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第五章 信息准确性

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措施应与经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保持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建筑节能的专项内容,并由买卖双方对节能性能和措施作出承诺性约定。

住宅质量应对节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确规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对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保护要求,以及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假陈述或误导公众。

第六章 变更管理

若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变更建筑节能性能和措施,建设单位应在实施变更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经原施工图机构同意后于15日内进行公示。

第七章 处罚规定

若建设单位未按本规章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将依照《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能效测评与标识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按照《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建科[2008]80号)执行。绿色建筑标识则依据《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执行。

第九章 实施日期

本规章自2008年7月15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