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拆新违建不拆旧违建


关于“规范建筑管理”的深入探讨

经常,我们听到或看到关于“违章建筑”的法律讨论。这类建筑,已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焦点。关于是否拆除违章建筑,这是一个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决策。在行政行使权力拆除违章建筑时,应基于充分的事实调查,结合合理合法的判断。

明白的是,不可能用新的法律来覆盖旧的行为,因为这会打破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自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对建筑的管理与规范提供了重要依据。在它之前,1990年的《城市规划法》起到了同样的作用。但实践中存在许多在2008年以前甚至更早时期建造的老房子,若单纯依据现行法规来定义它们为违章建筑则显失公道。尤其针对那些农村的年代久远的建筑,如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违法性,不应视为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策支持的经营性用房或行政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遭遇“违建”标签时,应深入分析其背后的实际情况再作决策。单纯的“一刀切”式的拆除违建做法与法律精神和原则相背离。

法律对于处理违建的路径给出了清晰的指导。如建筑物未获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实施,应先由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若情况允许改正且不会对规划实施产生重大影响,则给予限期改正的机会并处以相应罚款。这一过程不仅需要依事,更要充分考虑到民众的实际需求和社会影响。

不可忽视的是,一些违建之所以存在,背后往往有着民众的实际需求作为支撑。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更加审慎,避免因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相关法规和文件对此也提供了指导性意见,对那些现实存在并确实有合理使用需求的违建建筑,行政可以不予查处。

再谈及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条文和具体操作细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房屋拆迁补偿提供了详细的框架和指引。该条例强调了补偿的多元化和化,从官方评估转向了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这体现了对民生和的更多考虑。

条例中详细列出了补偿的内容和方式。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还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鼓励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工作。对于个人住宅征收,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有严格的程序和复核机制,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应依照条例签订补偿协议,明确双方的和义务。若在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决定的市、县级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强调的是房屋征收的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在给予被征收人充分补偿后,被征收人应按照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应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并公开分户补偿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