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
一、关于税收的基本规定
1. 根据《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范围内,可进行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则允许在以后的年度内结转扣除。
2. 依据相关公告,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范围内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同样允许结转后扣。
二、对规定的详细解读
1.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已统一计算,不再区分不同的标准。
2. 企业可以将上一年结余的扣除额用于抵扣本年的部分支出。
3. 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基础是销售收入合计,这包括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但其中不包括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等营业外收入。
4. 广告费支出通常通过平面媒体进行,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则一般不通过媒体,这类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在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
5. 对于特定行业如化妆品、医、饮料制造企业,有更高的扣除比例。
三、企业在筹建期间的费用处理
1. 企业在筹建期间产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并按照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 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处理,但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3. 筹建期间的这些费用不受收入限制,可选择的扣除方式更加灵活。
四、企业的特殊规定
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计算应所得额时是不允许扣除的。
五、关联企业间的费用分摊
1. 关联企业间可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一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根据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2. 分摊的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归集至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必须在按其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内。
3. 被分摊方不占用本企业的原扣除限额,但被分摊的广告宣传费允许在品税阁公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