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投标以谁为主体
所谓共同合作投标,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它形式联结成一体的行为,共同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过程。对此类共同合作投标可以这样理解:
一、参与共同合作投标的各方必须是法人或法人以外的其他。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的联合,也可以是两个以上非法人的联合,还可以是法人与其他的联合。
二、这个共同合作体是一个临时性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它组建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投标的竞争力,减轻各成员因需缴纳巨额履约保证金而产生的资金压力,分散投标风险,弥补各成员在技术力量上的不足,从而提高项目完成的可靠性。如果是一个通过共同注册并长期开展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定义的共同合作体。
三、是否选择组成共同合作体,完全由各成员方自行决定。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这表明共同合作体的组成是各方自愿的、共同的、合法的行为。
四、在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过程中,虽然这个共同合作体不是一个法人,但它会以所有成员的共同名义进行投标,不会以其中任何一个或几个成员的名义进行。也就是说,“各成员方”会“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需要说明的是,共同合作体内部的、义务、责任等问题,将依据各成员方订立的合同来决定。
五、参与共同投标的各方应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各成员方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如果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要求,各成员方也必须满足这些条件。
六、共同合作投标的方式常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对此,《建筑法》第二十七条有类似的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联投标的详细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