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实施办法2024年最新
■ 本报特派记者 朱晨光
在采购的实践中,公开招标与竞争性磋商是食材采购常用的两种方式。根据采购网所发布的公告信息,从2024年1月1日至9月20日的数据来看,与公开招标相关的食材采购信息高达5562条,而与竞争性磋商相关的则有3122条。那么,食材采购项目能否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呢?
货物项目的界定
对于食材采购项目,如果被界定为货物项目,其标的物通常属于具有统一标准的多种类货物。南京财经大学的方应群老师表示,当采购需求、技术规格以及服务要求等均可明确时,这并不符合“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情况。按照《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食堂食材的采购并不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而应选择招标或询价的方式。
曹石林的观点
曹石林认为,食材采购项目并不符合竞争性磋商的适用条件。这主要是因为食材采购并不属于“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的情况,也不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服务项目的界定
那么,如果食材采购项目被界定为服务项目,又该如何呢?
首先需明确,食材采购项目并不属于购买服务项目的范畴。由于食材采购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因此并未被纳入《本级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及各地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
关于是否可以视为“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服务项目,这需要进一步确定食材采购项目的具体属性。新疆大学资产处刚提出,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可以根据相关法规确定为服务项目。但关键在于,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时,如何确定项目的属性。
根据《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如果采购项目中包含不同采购对象,应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来确定其项目属性。在食材采购中,“食材”这一货物的资金比例往往远高于配送等服务。若按照此办法的原则,食材采购项目应被界定为货物项目,不适用于作为服务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无论是作为货物项目还是服务项目,食材采购项目均不适宜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