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的会计分录
《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与进口处理》
对于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当委托方提取加工品时,受托方需代扣代缴消费税。此时的会计处理,受托方会在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中记入应扣税款金额,同时贷记应交税费中的应交消费税科目。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那么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应被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而若这些加工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并符合抵扣规定,则相关税款应被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以企业甲与企业乙的合作为例。当企业甲从乙企业提取加工品时,乙企业为其代扣了4000元的消费税。甲企业收回这些加工品后,一半直接用于销售,另一半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此时的会计处理如下:乙企业提货时代扣代缴的税款,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4000元,贷应交税费中的应交消费税4000元。甲企业对于直接销售的加工品,将一半的2000元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会计分录为借委托加工材料2000元,贷应付账款2000元。而对于用于连续生产的部分,按规抵扣的2000元消费税,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中的应交消费税2000元,贷银行存款2000元。
对于进口应税消费品,其缴纳的消费税应被计入该消费品的成本。在会计账务处理上,相关科目如固定资产、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将被借记,而银行存款等科目则会被贷记。例如某企业进口一批应税消费品并支付了250000元的消费税,其会计账务处理为借材料采购250000元,贷银行存款2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