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并提供安装的会计分录


关于机器设备销售及安装服务的税务规定解析

自2017年5月1日起,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针对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此公告,这种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而是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并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适用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如果企业未能分开核算这两项业务的销售额,税务部门将按照混合销售处理,适用较高的税率。这一适用于外购的机器设备同样如此。

到了2018年7月25日,税务总局再次发布公告,对此前的规定进行了更新。新的公告明确指出,无论销售的是自产还是外购的机器设备,都不再视为混合销售业务。企业仍需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对于安装服务,还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适用简易征收。

这些的变化体现了减税降负的大趋势,也说明了对税务规定的细致化和规范化。对于企业而言,需要密切关注税务的更新,以确保自身的经营行为符合法规,避免因不了解新而带来的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依据如下:

1.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规定,人在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并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