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商品收入确认时间


关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问题

本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的印务有限公司正在接受国税的检查,针对发出商品的义务时点存在疑问。公司库存商品在出厂后,经过货运过程,客户需进行质检验收确认。对此,公司的收入确认以客户确认的书面或网络凭据为准,并在当月开票。

关于货物流程,大致分为几个步骤:库存商品—→出厂—→第三方货运—→抵达客户—→客户采购部门、仓库、质检验收(部分客户确认)—→公司开票—→客户储存—→客户上机生产(部分客户确认)—→公司开票。

对于新《暂行条例》与会计准则中的销售收入原则基本一致的问题,当地国税认为义务时点为货物发出时间。

关于其他依据:

1. 除《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外,还需参考《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规定。

2. 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满足一定条件,如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已售出的商品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等,应确认收入的实现。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对于公司的具体情况,如果结算方式属于典型的赊销方式,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企业按月,只要在一个义务发生月份的任何一天开具专用都是可以的。《暂行条例》规定,如果提前开具,那么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