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验收规程sl223-200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导则》SL 765-2018

实施日期:2018年6月20日起

根据水利技术标准修订,按照《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以及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和SL1-2014《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我们编制了此《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导则》。

本标准分为五大章节,并附有三个附录。

1. 总则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此导则,以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此导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验收工作,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安全设施验收范围包括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作业场所。对于改建、扩建工程,验收范围还应包括所涉及的已有共用工程安全设施。在工程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项目法人应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使用。安全设施验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之前进行。

在验收过程中,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针对工程安全设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以及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价。验收工作完成后,应形成验收鉴定书。除此之外,安全设施验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验收依据及条件

安全设施验收的依据主要包括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以及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关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安全设施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工程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并投入试运行;工程已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