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这份意见努力构建以“明责、知责、履责、问责”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它不仅明确了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民营煤矿实际控制人、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还从企业内部监督和监管监察部门监督两个方面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监督检查机制。

该《意见》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作为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人,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矿长等必须具备丰富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出色的管理能力。特别是董事长,应当全面主持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意见》也详细阐述了煤矿企业的“关键少数”应该承担哪些安全生产职责。它以深入实施《安全生产法》和落实相关重大措施为目标,从解决企业安全管理人才缺乏、技术装备资金不足等问题入手,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将企业的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各个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