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管理制度
废弃物品处理规范
第一条 引言。
鉴于公司生产与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大量废弃物料、半成品及成品,为确保这些废弃物品得到合理、规范的管理,避免储存空间的浪费及降低库存成本,特制定本处理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主要针对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半成品及成品。
第 标识与分类。
相关部门在发现不合格品后,需及时进行标识并将其送至不合格品区域。品质部与技术部将共同评估这些物品是否具有返工价值。
第四条 返工与报废判定。
技术部将对需要返工的物品进行成本估算,判断其是否有返工的必要。有返工价值的物品将进行返工处理,无价值的则定为废弃物品。
第五条 返工流程及后续处理。
生产部将负责进行返工操作,返工后的物品需经品质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而返工过程中产生的无用部分将被列为废弃物品进行处理。
第六条 呆滞物料的处理。
对于长时间未使用且未丧失主要功能的呆滞物料,可考虑退回供应商、降价出售或改作他用;若无法满足上述条件,则按废弃物品处理。
第七条 报废申请与处理。
一旦物品定为废弃物品且无使用价值,相关单位需填写《废弃物品处理申请表》,经单位主管审核同意后,交由仓储部进行处理,包括出售或丢弃。仓储部需寻找合适的厂商进行出售或妥善处理废弃物品。
第八条 解释权归属。
品质部负责对本规范的最终解释。
第九条 执行与生效。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各相关部门需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