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负责人通知怎么写
投标单位在中标后,但尚未签订正式合同前提出更换项目经理,其行为是否违约并涉及日后审计隐患呢?以下是对该问题的探讨:
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关规定来看,承包单位更换项目经理是允许的。按照该文本的规定,承包人在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后,可以更换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或合同签订前,双方都有权提出更换项目经理的要求。
关于《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不允许另行更改的。但如果仅仅是更换项目经理,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变更的。这种变更并不属于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如果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坚决不同意更换项目经理,这是招标人的合法。《民》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除非有法律或当事人的另外约定,否则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施工单位在没有得到招标人同意的情况下坚持更换项目经理,可能会构成违约行为。对于这种情况,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违约责任严重到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建设单位甚至有权解除合同。
最新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一旦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将依法承担违约法律责任。这也反映了法律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严肃对待违约行为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