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第八十二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必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认可,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释义:

本条主旨:

本条规定的是合伙人类型转变的相关内容。

条文释义:

(一)两类合伙人的相互转变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转变实质上是法律责任的转变,这种转变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除合伙协议有特殊约定外,这类转变必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认可。

(二)两类合伙人转变的程序存在区别

由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在法律责任上存在差异,两者之间的转变程序也应有所不同。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由有限责任转变为无限责任,一般不会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时,需要更加谨慎。这种转变会减少负无限责任的主体,可能影响企业资产信用,最终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某些,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时需要进行公告,债权人可以据此提出异议或要求提供担保等措施。

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两个问题:

1. 合伙协议的效力优先。这意味着,在合伙协议中,可以对合伙人类型的转变作出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