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慰问金标准
随着“三八”妇女节日益临近,众多基层工会的同仁们纷纷咨询关于此节日的慰问品发放及活动开展等相关问题。现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大家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作出如下解答:
问题一:“三八”妇女节能否向女职工或全体会员普遍发放慰问品或慰问金?
答复:根据文件规定,基层工会在重要的传统节日可以发放节日慰问品给全体会员。而所指的重要传统节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法定节日。值得注意的是,“三八”妇女节并不包含在上述规定之内,因此不能以此为由发放如鲜花、蛋糕、聚餐等节日慰问品。但基层工会仍可策划并“三八”妇女节的相关活动。
问题二:“三八”妇女节活动是否算作工会活动?活动经费能否从工会经费中支出?
答复:若“三八”妇女节活动是由单位妇委会主办的,则该活动不属于工会活动,其所需经费不能从工会经费中支出。若该活动是由工会女工委主办的,那么它便属于工会活动,其所需活动经费则可以从工会经费中列支。
问题三:工会“三八”妇女节活动时,能否发放奖品?
答复:对于由工会的文体活动,可以按照文件规定进行设置奖项或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策划。若活动方案中有设置奖项的,那么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奖品)的标准为:一等奖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奖项应依次递减。对于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等,“可为参与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且每年仅限一次”。(具体标准需按照本地规定执行)
《工会法》及《工会章程》均明确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及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在使用经费时需严格遵守“八不准”规定,以避免在经费使用过程现违规情况。
资料来源:明光市总工会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