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定
二级注册建造师持续进修指引及实施策略
为提升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增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推动建筑行业的稳健发展,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二级注册建造师持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二级注册建造师持续进修的实施策略。
一、学时管理与继续教育路径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应遵循就近原则接受继续教育。对于在省内不同地区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经专业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进行继续教育。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根据工作需求,可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二)二级建造师的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期间内,必须完成至少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若注册两个或以上专业,每增加一个专业还需额外完成该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必修课与选修课各占一半)。
(三)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若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可部分抵充继续教育的选修课学时。每个注册有效期内,最多可抵充60学时的选修课。具体如下:
1. 参与编写、授课、考试命题及阅卷等工作的,视同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2. 参与由相关行业协会及部门举办的建筑行业标准的宣贯培训,实际学时可用于抵充。
3. 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与建设工程管理相关的学术论文的首位作者,每篇可抵充20学时;出版专著或教材的第一作者,若字数超过5万字,同样可抵充20学时。
4. 参与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可按工作时间计算学时,但不超过20学时;参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考察及管理经验交流活动,也可按考察时间计算学时,每年不超过20学时。
5. 对于负责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级优质工程或省级优质工程的二级注册建造师,每项可分别抵扣相应的学时。
二、注册管理规定
(一)自资格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申请人需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需提供参与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学时证明,且需满足规定的学时要求。
(二)当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有效期满并希望继续执业时,需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并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三年。
三、相关要求与支持
在二级注册建造师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其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应按照相关执行。建筑企业以及相关用人单位如、设计、监理等应高度重视建造师的持续教育工作,督促其按时接受培训。特别是建筑企业应为正在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注册建造师提供必要的经费与时间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