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春游活动方案


暑期已至,

不少同事因有子女陪伴而选择休年假,

纷纷踏上了旅游的征程!

朋友圈里,处处可见欢声笑语与美景。

尽管这令人心动不已,

但同时我们也面临着一个难题:若大家都休年假,工作将面临人手不足的困境。

正当我们倍感失落之际,

一则新闻如清风般拂过心田,

让我们的心情由阴转晴。

7月28日,全省全域旅游工作现场会在惠州博罗召开。会上,广东省办公厅发布了《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

该方案强调了鼓励企业将职工旅游休闲作为奖励和福利措施,并提出了七条扶持,旨在解决广东全域旅游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难题。

在扩大旅游消费方面,方案中特别指出要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企业将安排职工旅游休闲作为奖励和激励措施。

广东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具备发展奖励旅游的优越条件。实施奖励旅游不仅是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具体行动,更是推动旅游消费、提振地方经济的重要举措。

《方案》还支持利用各类活动平台,如“农民丰收节”“乡村旅游季”等,游客到乡村消费。这将成为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实际上,关于“职工旅游”的相关内容,工会也早已有所行动。

去年底,全国总工会发布了《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并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

不仅如此,各地也纷纷了相关与规定,对基层工会的春游秋游活动进行了明确与规范。

例如,广东规定春游秋游范围限于省内,并应当日往返。上海则可委托旅行社,费用标准有明确规定。山东、陕西等地也有相应的规定与标准。

在湖北,基层工会可会员开展春秋游活动,但需遵守一定的规定与限制。而在河南、湖南等地,也有类似的规定与实施细则。

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年休假是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的法定权益。按照规定,年休假期间职工可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而关于年休假的安排与标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也有明确的规定。单位需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并在1个年度内进行安排。

若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单位应按规定支付3倍工资。但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或请事假超过规定天数,则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从这些与规定中不难看出,将职工旅游休闲作为奖励和福利措施已成为一种趋势与潮流。

看来这是一个值得期待和探索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