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秦简名词解释 云梦秦简内容白话文


云梦秦简的发现对于秦国历史的客观认知和准确评价具有重大意义,而正确解读这些秦简的内容则是理解其历史价值的基础。

1. 秦简的书写体

秦简所使用的文字全部为隶书。云梦睡虎地十一号墓的主人名叫“喜”,他生于战国晚期的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去世于秦王朝建立后的第五年(秦始皇三十年),享年四十六岁。生前他担任地方司法刑狱官员,去世后,他平时记录的法律文书和参考案例都随葬在他的墓中。

这些简竹的字迹十分清晰,全都用墨书隶体而非篆体。这说明尽管秦始皇推行了“书同文”,但实际书写风格并未完全统一。秦始皇在统一天下后,确立了秦小篆为官方标准书体,废除其他字体,这一改革有助于消除封建诸侯割据带来的经济、文化、社会交流和政治统一障碍,标志着历史的一次重大进步。在篆书流行的民间也创造了一种更加简便的新书体——隶书。隶书的笔画直线且方折,结构清晰,书写方便,因此不仅民间广泛使用,封建政府在书写文件时也普遍采用,除了重要的诏书之外。郭沫若曾指出:“秦始皇帝改革文字的更大功绩,是采用了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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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秦字的演变

例如“师”字,在昭襄王四十年,上郡守戈的“工师”写作“帀”,而秦简中的“工师”一律写作“师”。“师”字在昭襄王时期及之前都写作“帀”,到战国末期才改为“师”,这可以作为判断年代的标准。

先秦时期的“殹”字作为语气助词,与“也”意义相同。秦简中使用“殹”而非“也”,这与始皇时期的铭文一致。而秦二世时的诏书和睡虎地墓出土的木牍中使用“也”字。虽然“也”的写法在秦文字中早已存在,但它被正式吸收到秦篆中是在秦二世时期。尽管如此,秦二世时期的一些器物上仍使用“殹”字。

商鞅方升时期的“尊”字写作“寸”,表示立方寸。

“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这里的“夜”字疑似读作“择”,“夜草为灰”意指取草烧灰。

隶书中“箴”字被用来表示“缗绣”以及其他物品,女子的一人相当于男子的“一人”。“箴”即为“针”。

3. 秦简中的罕见字

《封诊式》中的“贼死”一词写道:“㞪负䪼皆血出”。“㞪”指脑部,“负”即角,“䪼”是眼眶下部。表示脑部、额角和眼眶下部都出血。

《为吏之道》说:“三日擅裚割。”《日书》则说:“利以裚衣裳。” “裚”是“制”字的异体字;“裚衣裳”即“制衣裳”;“裚割”则指裁断或决定。

《秦律十八种》提到:“及假人食牛不善,牛訾。” “訾”应读作“瘠”,即瘦弱的意思。

《田律》中提到:入顷芻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芻三石、稾二石。 “芻”指饲草,“稾”则为禾秆。简文及古书中常将“芻稾”视为一个词。《淮南子·汜论》中记载:“秦之时……入芻稾,头会箕赋,输于少府。” 注释:“入芻稾之税,以供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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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秦简中的俗简字

《日书》中提到:“生子男为见,女为巫。” “见”字是“觋”字的俗省形式。《说文》解释:“觋,能斋肃事神明也。在男曰觋,在女曰巫。” 徐锴《系传》解释:“能见神也,会意。”简文中将“觋”省作“见”,使得会意字的结构丧失。

《效律》中记载:“甲旅札贏其籍及不備者,入其贏旅衣札,而責其不備旅衣札。” 古时的“甲”指上身穿的甲衣,“下旅”指下身穿的甲裤,“甲叶”称作“札”。“旅”为“旅衣”两个字的合文。甲衣和甲叶的数量超过或不足簿籍登记数的,多余的应上缴,不足的则责令补赔。

《秦律杂抄》中写道:禀卒兵,不完善(缮),丞、库啬夫、吏赀二甲,法(废)。” “善”即“缮”,指修缮。“法”(繁体字)即“废”,表示废除或取消职务。废除是封建官吏、王室成员的刑罚之一,其与“免”不同,被免者可以重新起用,而被废者则永不叙用。《秦律杂抄》中提到:“任废官为吏,赀二甲。”

5. 秦简中的特异字

例如“冗”字。《秦律十八种》中提到:罚冗皂者二月。《工人程》写道: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金布律》中提到: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养一人。《效律》中提到:官啬夫、冗吏共尝不备之货而入赢。《仓律》中写道:更隶妾节有急事,总冗,以律稟食;不急勿总。 “冗”字在古书中一般解释为冗散,这里的“冗”意指众多或多。

6. 秦简中的通假字

《封诊式》中提到:乃解索,视口鼻渭然不也(有无叹气的样子)……爰书,以某数更言,无解辞,治讯某。 “渭”通“喟”,即叹气;“治”通“笞”,用鞭杖或竹板打。

《金布律》中写道:公有责百姓未赏,亦移其县,县赏。 “责”通“债”,“赏”通“偿”。又提到:十五人,牛车一两,见牛者一人。 “两”通“辆”。《厩苑律》中提到:其人之其弗亟而令败者,令以其未败直赏之。 “直”通“值”,“赏”通“偿”。

《秦律杂抄》中写道:为听命书,法弗行,耐为侯;不辟席立,赀二甲,法。 “为”通“伪”,“侯”通“候”,“辟”通“避”。

《秦律十八种》中提到:白粲操士攻(功),参食之;不操攻(功),以律食之。 “攻”通“功”。

《法律答问》中提到: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何以论妻?妻智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不智为收。 “智”通“通知”。又提到:其有府罪,赎宫。